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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职工,2007年发生工伤并鉴定为陆级伤残,单位只给我14个月基本工资一次性补偿,现在伤口复发去检查,请问1:所检查和住宿费该报销吗?2;我原来的补偿是否太低?3;我对原来的鉴定现在可否申请再次鉴定?如果是,5级或以下可否再申请补偿?请详细给予解答的帮助!非常谢谢!

其他 2019-04-18 08:02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是1年根据你的描述来看,以前已经赔偿过了那么是不需要再次赔偿的,另外诉讼时效也已经过了
  • 具体你可以到当地人事委员会咨询。
  • 不服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次鉴定结论,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在鉴定理由和请求,但申请劳动能力再次鉴定,一般不需要提交申请书,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再次鉴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二、《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过了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已经是最终结论,如果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采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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