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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农村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当时我家父母和我3个农业人口,我和父亲是劳动力,人均2股,母亲是非劳动力,按1股分配,共分得5股责任地。1985年我出嫁到另一个农村,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我一直未分得责任地,随后一直住在娘家务农,户口至2009年5月才转到婆家。1995年我回到婆家,不久同丈夫双双在外打工。我走后,父母年高体弱,无力耕种责任地,经邻居再三请求,父亲将地无偿让给他种,没有任何文字性协议,只是口头上的。我父母于97年前相继去世。去年年底,因征地补偿金的事我才知道早在1998年,队长就把我的承包地经营权给了邻居,并给他发了证。请问:1、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我想依法要回责任地继续承包能否胜诉。2、现在诉讼十多年前的事法院受理吗?是否失去了诉讼时效?但我是去年才知道的。谢谢!        

诉讼 2010-04-01 17: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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