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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1998年我经某外地劳务输出公司(我与该劳务公司无任何书面协议)输出至上海某公司担任门位职务,至1999期间我每天工作16个小时,工资由两部分组成:上海某公司每月支付四百元左右,劳务输出公司每月支付四百元左右。2000年以后所有工资均由上海某公司支付。工作至2008年刚好满10年,按劳动法规定,上海某公司应该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其他 2008-09-09 16:1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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