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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又要拆房子了,之前就是因为没有具体的文件被强制拆的,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件可以看看呢?

其他 2010-04-02 15:1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不知道你要哪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文件,一般在拆迁之前当地都会有拆迁安置等方面规定的文件的,你到时候可以参考一下。 下面的北京市的城市拆迁管理的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适应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促进危旧房改造,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保护文物古迹。   本市危旧房改造采取多种形式推进,鼓励居民结合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危旧房改造。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和 被拆迁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主管本市城市房 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区、县国土房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七条 本市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资格管理、资质等级评审和资质年审 制度,具体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拆迁范围 内予以公示。通知和公示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建设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   拆迁范围由区、县国土房管局按照规划许可证件批准的范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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