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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刚刚出通知,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严格执行《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市政府令第181号)了,意思豆是明年生宝宝的女童鞋们只能按政策享受生育保险了。工资和生育保险只能享受一样。生育保险中: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这个意思就是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将不再发放工资?我想请问下,生育保险是一直单位就有帮你缴纳,这个我该怎么报销就怎么报销,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事情,为什么报销了生育保险将不再发放工资?这样做难道不违法吗?

其他 2014-05-26 23: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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