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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你们好! 本人向你们请教一个问题:本人是2007年3月10进入东莞一家公司,2007年6月20号我与用人单位订立了劳动合同,今年6月20号再次签订了固定一年的合同,2008年9月5日,公司向本人提出书面解聘。请问现在还没有到劳动合同的期限,用人单位现在违约,本人可以向公司索陪违约金吗?这样是否合法呢!如果可以索陪,我可以最少提出多少的索陪请求呢!

其他 2008-09-13 12: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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