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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3月22日应聘入一软件企业进行考核,考核期为2个礼拜,2个礼拜后顺利通过,在4月8日正式开始3个月的实习期,以工资为1000,奖金200,具体有奖金的浮动有该公司的明文规定,工作一个月后至5月8号拿到900工资(对此工资表示不明白);接着至今日6月12号该公司部门组长说由于有些人5月经常请假(其他人不知道,我本人没有请假),该公司只肯支付每天20元工资,并按天数计算,大概400左右,(本人表示非常不解),违背了当初协议的精神,并且直至今天才告知,如若早点告知我也不会在他公司工作,此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违约,有证人证据可以作证,希望律师能给少许意见,谢谢!

其他 2010-06-13 16: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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