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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2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若被告中途不租,必须赔偿合同期内所有租金,同时被告承租方交纳的1万保证金不返还。承租方交纳了一年租金,因生意不好于2013年8月搬出(店面房租交到2013年9月),将店面返还房东,房东当时无议意。房东2013年8月收回店面。2014年6月,出租方将承租方告上法庭,要承租方赔偿合同内剩余租金,请问出租方要承担此责任吗?

其他 2014-06-11 02: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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