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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知道赣州市征地补偿办法是什么吗?土地被征收了,可是补偿的款项还没到手呢。

其他 2010-04-07 12:1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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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房屋拆迁安置的补充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安置行为,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开政发[2002]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凡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征用、拆迁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征用土地涉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仍按开发区管委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市开政字[2002]7号)执行,被拆迁人根据自愿可以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户拆迁户只能选择一种安置方式。   (一)宅基地返迁安置:   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10月31日,之后拆迁安置工作按本办法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被拆迁人在截止时间内可按本文件及相关规定选择宅基地返迁安置。   (二)货币补偿:   1、实行货币补偿的,给予有证主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70元的外地购房补助,同时给予每户1万元的购房装修补助。   2、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腾空完毕,腾空后的房屋由拆迁人组织拆除。
  •   征收土地,应当根据土地的不同地类按下列标准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一)蔬菜基地,每亩4万元至4.4万元;   (二)精养鱼塘,每亩4.7万元至5.2万元;   (三)耕地(含水田、旱地、普通菜地、普通鱼塘,下同),每亩3.2万元至3.8万元;   (四)园地、水生地、有林地和牧场,每亩1.6万元至1.9万元;   (五)疏林地、柴草山,每亩0.36万元至0.48万元;   (六)住宅主房屋以外的宅基地,每亩0.64万元至0.8万元;   (七)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每亩0.16万元至0.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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