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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用再婚前的财产给我女儿承租了期限为50年的门面房,租金为105500,当时我是和再婚丈夫还有他的姐姐一起陪女儿和出租方签订合同,后来丈夫提出离婚,主张门面房是他出资购买要求门面房的经营权归他。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他出资,仅凭一面之词。我所提交的证据法院不采纳,法院受理判决离婚,对财产平分,对门面房做另案处理。开庭审理后法院判决门面房是属于赠与我女儿,但说继父女关系解除要我女儿返还70000。我不服提出上诉,中级法院发回重审,审理后判门面房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我按评估价给对方15万,我不服提出上诉,被驳回。我向高级法院上诉,没开庭就被驳回,我又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要求高级法院重新开庭审理。法院还可以怎么判决啊

离婚 2010-04-11 19:2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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