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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厨师,自己写的申请书...前面部分省略,请大家看看有什么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到时开庭了还应该注意那些问题,自己还应提供什么证据之类的...谢谢 申请人于2003年9月被被申请人招收从事厨师工作至今已达5年,双方口头约定月薪2300元。(可以工资签收单为准)期间,虽然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但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应属于事实劳动关系。既然是事实劳动关系,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之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被申请人理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然而被申请人至今仍未履行这法定的应尽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和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期间从未享受过法定的休假日,都是因工作需要照常按排上班的。只有每月2天的休息日(可以厨房考勤记录为准)。按规定被申请人理应发给申请人休假日每天300%的加班工资和休息日每天200%加班工资,但是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这笔加班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绝对剩余价值连现代资本主义都禁止!因此必须补发。 被申请人于2008年9月7日向申请人提出(以同单位厨师已经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了,你早晚也会去告的,还是让你们一起去告好了,省得一次次麻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理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保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至8月因未签定劳动合同二倍的工资。 根据 《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七条 “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不能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损失总额的二倍给予赔偿”。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赔偿金。 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法条之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现依法向贵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恳请贵委依法支持申请人仲裁申请,并望如前述请求之裁决。 此致 **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 2019-11-27 20:09 人浏览
共8位律师解答
  • 你的所有请求应有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很难得到支持。另外,你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保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法无据。因为你们之间并没有劳动合同,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均可随时解除。
  • 这份文书不是专业律师书写,存在诸多不当之处,建议到当地律师事务所请律师代为书写文书或者请律师代理事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在合同约定的期满前,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则不再履行。注意,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形劳动法做了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劳动者的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用人单位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见图一);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见图二)。但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这种情形见下图。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劳动关系解除。这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时,劳动者享有的权利。

    【1】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对于劳动者来说,一种是同意接受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这时可以申请仲裁,请求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违法,同时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按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计算;剩余为六个月之上的为1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

    【2】若劳动者不同意用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时,在确认用人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及时提出增加仲裁请求。

    在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就北京目前的情形,用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比较多,一般很少能够在最长法定时间内(60天)结案,大多数案件被安排在3、4个月之后开庭,所以,就出现了在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不会安排劳动者继续工作,劳动者实际上处于“无业”状态,为了能够更充分地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动者应当及时增加仲裁请求,要求支付仲裁期间的工资。

    提出增加仲裁请求的时机。

    何时增加仲裁请求合适?

    劳动者增加仲裁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以超过期限为由,要求劳动者另行提出,另案处理。此时,劳动者的增加仲裁请求作为一个新案件,重新开始一个案件程序。

    【1】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就北京市而言,每个区的劳动仲裁委处理案件的程序也有差异。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一般给予双方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也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的时间。这时,劳动者应当在该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

    【2】在开庭2周前提出。

    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适用简易程序,一般要求当事人在开庭时提交证据。这时,劳动者可以在开庭前任何时候增加仲裁请求。若提出增加仲裁请求太早,因请求增加的工资数额截止于申请之日,所以,请求过早,不能更充分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若在开庭时提出,因法律规定,仲裁庭对劳动者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给给予用人单位答辩期,(但用人单位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所以,在开庭时提出增加请求,用人单位会以需要答辩期为理由,要求延期开庭,导致劳动仲裁程序的延长。所以,在开庭2周前,提交增加仲裁请求,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确定工资数额,另一方面,仲裁委可以将增加仲裁请求送达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开庭前也享有了法定的10天答辩期,开庭时间会如期进行。

    开庭时充分论述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到的工资数额作为增加仲裁请求的计算标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仲裁期间的工资数额时,有不同的标准。有时按最低工资标准裁决劳动者的工资数额的,因为劳动者在仲裁期间没有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对于高薪阶层的劳动者,按最低工资标准与他们的正常工资有时相差十几倍,完全不能满足他们的实际需要。

    有时按正常工作裁决工资数额的,原因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违法、违约,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劳动,从而影响劳动者工资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违法、违约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也避免用人单位变相逼迫劳动者辞职。所以,劳动者在开庭时,应根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具体情形,充分论述应按劳动者正常劳动所得到的工资数额作为增加仲裁请求的计算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自己争取更大的利益。

  • 1,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范畴,赔偿规定由《失业保险条件》规定。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缴纳一年以上,本人有再就业意愿的,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失业金。3,办理失业登记需要单位在合同终止7天内向社保机构办理失业备案,本人在终止合同60天办理失业登记,办理时需要提供:(1)本人身份证;(2)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证明;”(3)业登记及求职证明。4,相关规定:(1)《失业保险条例》规定: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第五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第七条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三)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四)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繁琐,不专业。
  • 写的太多了,没必要。
  • 但如果是律师代写,应当不会写得这么详细,因为太详细了不一定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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