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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营文化用品批发的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市场不景气,加上股东内耗严重,公司负责累累。在一次股东会议上,股东李×提议将XX公司分立为两个公司,一个叫X方有限责任公司,另一个叫X圆有限公司,由X方公司利用老XX公司的净资产,由X圆公司承担老XX公司的债务。
该提议被股东大会一致通过,X圆公司分立为X方与X圆两家公司,X公司利用老方圆分司的净资产,XX公司承担老X公司所有债务。分立各方办理了相应的登记注销手续。不久,老X公司的债权人飞虹有限公司找上门来,发觉XX公司资不抵债,要求XX公司承担连带债务,XX公司拿出分立协议书,拒不偿还XX公司的债务。XX有限公司遂将XX公司和XX公司告上法庭。
(1)按照《公司法》的规定,XX公司的分立程序合法吗?
(2)如何看待本案中分立协议书的效力?

其他 2014-06-08 0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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