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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跟我签竞业限制协议,协议中有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描述是这样说的“受聘期间,甲方(即用人单位)每月向乙方(劳动者)支付竞业保密费人民币200元,该款已经在支付给乙方工资时同时发放。”这样的条款是否不合相关法律规定的?不是说在支付时间上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实际上我刚入职时,与公司鉴订过保密合同,劳动合同中也有规定公司每月支付保密费,并没有说支付竞业补偿金。同时,上述条款中提到的“竞业保密费人民币200元”的概念是不是有点模糊?

调解 2010-04-19 11: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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