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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一家著名外资企业做包装工,5月中旬,公司口头通知我,要把部门的工作外包给另一家公司(这家公司提供人员到公司来做包装工),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要我工作到6月十五号,届期解除劳动合同(我签订是无固定期限的合同),公司仅给10个半月的工资(个人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请问公司的作为是否违法,我可否向公司要求经济赔偿(即21个月工资).谢谢

其他 2014-06-09 17:1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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