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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省 陆 良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副本) 陆检刑诉字(2008)305号 被告人高xx,男,汉族,1975年12月7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中技文化,居民。家住云南省昆明市。现住陆良县城天花小区二十三栋370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故意伤害一案,2008年5月28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8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陆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本案经陆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08年8月11日以犯罪嫌疑人高xx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我院审查起诉。现查明: 2007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高xx在陆良县宾馆娱乐部楼梯上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徐xx进行殴打,并将徐xx杀伤,后又将上去劝架的彭xx杀伤。经法医鉴定,徐xx、彭xx的损伤均属重伤,且均达X级伤残。 上述事实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被告人高红刚亦作了供述和辨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高红刚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属共同犯罪。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 此 致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伏权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 附:随案移送公安文书卷、主要证据复印卷各一册。 我要说明的是: 1、被告人高xx的姐夫赵某就在我县检察院公诉科工作,已跟公诉科的检察员孟伏权私下串通好起诉书要按上面内容写,我们是贫民百姓不知现在要怎样去做? 2、明明事实的经过是:2007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高xx在陆良县人民政府宾馆娱乐部楼梯上,指使一群**人员对被害人徐xx(徐xx是去娱乐部娱乐遭受其害)进行县人民政府的公共场所明目张胆地抢劫杀人,现场抢走手机、戒指和现金(见公安取证材料),并将徐xx杀伤、昏死,又将护送徐xx去医院的彭xx杀伤、失血性休克(公安110警车急送县医院抢救为证)。经法医鉴定,徐xx、彭xx的伤情属于重伤,且达X级伤残。 为什么检察院要写成“2007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高xx在陆良县宾馆娱乐部楼梯上指使他人对被害人徐xx进行殴打,并将徐xx杀伤,后又将上去劝架的彭xx杀伤。”这与事实**不符。我们应该怎样办? 多谢各位指教! 彭xx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

刑事辩护 2008-09-17 23: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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