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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土地承包时,以父亲名下承包五个人的份数,以就是父母和1男两女各一份,哥哥一份,我和姐姐各一份,父母在世时就经村组干部调解分给我本人一份(1/5份),并写了协议,给我耕种权和我应承担的责任。我姐嫁出去男方有土地没有要,我哥结婚后分得二份(2/5份),父母生前(2/5份),父母双双五年前先后去世,父母两份土地已全部给了哥哥了,兄姐妹过得以平安和协,我的耕种土地和哥哥(前几年死了)的部份土地都不同程度受到水库水的引响,县水利局五年来都分别给了补贴(表苗费),2009年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将全组部份土地征用,统计嫂子(哥哥)的得1.5万元,我的2.2万元一次性补偿.这个时候还尚未发放,姐找我要分给她一半,她的理由:她同样是父母所生的,所以要一半(她已嫁到别的地方去了,不在本组),我不同意,于是姐与嫂子高畜意谋划,与镇法庭串通,以嫂子为原告将我人为第一被告人、我为第二被告人告上了法庭,更不可理解的事是把姐作为第三被告人告上了法庭。原告现占有4份土地根种权,原告要求法庭收回被告耕总权,即现在将要补偿的2.2万元和过去已领取的青苗补助费,法庭于2010年3月3日开庭审理了,原告提供了有证据、还有出庭人证言为我所有,原告并无新的证据。至今法庭不作出判决。请问结案期限规定多少日?对此情况我应当怎么办?请求予以帮助,谢谢。

调解 2010-04-10 1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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