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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即春节前帮发货人代理出口一票货柜,因为委托工厂(即发货人)自己工厂的生产能力有限,把订单发给了另外一个外加工厂进行加工生产。由于加工厂的原因导致此票货物没有按规定交货,在此期间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比如车子到了工厂不装货,一直停放在工厂所产生的一个停空费等等,现在收货人以延迟交货的理由把取消了这票货柜的订单,发货人损失比较惨重,向外加工厂提出法律诉讼,要求赔偿此单的损失。发货人要求我们出一份证明,此文件证明了付款给我们多少钱,要明细,一项一项列出来,而且还要对明细做出详细的说明,也就是这个费用是怎么产生的,这钱应该是给哪个部门等等并盖公章给他们。 否则不付款给我们公司。我们公司认为,我帮你代理这批货柜的出口,所产生的费用你应该要付我,而且产生了这么多费用是由于你们加工厂的问题,并非我司原因导致这货延误了;另外我司没有义务要提供证明并盖公章。 我想知道这种说法正确吗? 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吗?

海事海商 2010-04-12 13: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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