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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公再婚后与女方共买了一所女方单位的褔利房,当时,使用了我公公38年的工龄,优惠不少。三年后将此房子卖掉后又重新买了一处二手房,当时价格是5万元,八年后的今天由于他们性格不和要求离婚,请问那所房子的价值是不是应该按照现在的市场价来评估,然后进行均分呢?

离婚 2010-04-11 21:2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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