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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是2008的应届毕业生,一月份的时候我就在一间公司上班,三月份的时候就和公司签了劳动协议书(没有劳动局的盖章),为期一年,公司也没为我买社保,只是在协议书上写这公司以自愿为原则为我买商保,我在9月份月初离开了公司,工资发了给我,但第三季度的提成到现在也没发给我,说要等十月份下旬才发给我,这样合理不?对我们这些打工的人公平不?现在我想要求公司发给我第二季度的提成,还有就是补交七月到九月两个月的社保(我七月初就毕业了,因为我听说未毕业不能真正成立劳动关系)。我能这样做吗?我也听说只要公司不为员工买社保的要赔偿双倍工资,不知道有没有?

争议解决 2008-09-19 14: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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