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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有民间借贷一案,经法院调解,被告同意在2014年3月31日还清,但是被告到期未还清。被告是在工商局工作。2014年4月1日起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告无房产无存款可执行,现在每月起从工资中划扣三千元。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中所说的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怎么执行和计算的?如果法院不支持怎么办?谢谢!

其他 2014-06-23 21: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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