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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有女儿的人被列为五保户,五保户于1990年死亡,其女儿在1961年出嫁到本县其它乡镇,五保户当时有一自留地,死亡后一直由我村村民耕管,其女儿没有进行生养死葬,问:现在这个女儿有权利到我村要回该自留地的耕管权利吗

其他 2011-11-11 10: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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