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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由A、B、C、D、E5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会决定由A担任公司执行董事,B担任公司经理。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执行董事A与经理B对公司经营方式产生分歧,致使公司管理陷入混乱状态,经营状况不佳。B提出辞去公司经理职务,并拟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E。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作出如下决议:(1)同意B辞去公司经理职务,由执行董事A兼任公司经理;(2)同意B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转让给E;(3)为扩大公司经营规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200万元。   请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   (3)该公司由执行董事A兼任公司经理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该公司股东会作出同意B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E的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5)B将其所持公司股份转让给E的法律程序是什么?(6)该公司是否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资格?简要说明理由。

其他 2014-06-24 09: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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