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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女方08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现在女方起诉离婚,说我所骑的电动车是共有财产,具体情况是这样,发票是08年10月3日(月份有点模糊了),购车的钱是我父母给的,车是她去买的,我08年11月5日迎亲的时候把电动车运过来的,现在这车在我的,发票也在我的, 请问:这辆电动车属于她的个人财产,还是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

离婚 2010-04-15 20: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如果发票的日期在先,登记结婚日期在后,就是个人财产,发票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财产。反之,则属于共同财产。
  • 一般情况共有财产平分即可,具体细节还是建议直接面谈咨询效果更好,如果自己仍然处理不了,可以与我进一步沟通,我们会给您提供最优秀的法律服务!
  • 如果她买的,发票名也是她,当然是她的
  • 男女离婚,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明财产是婚前个人所有,那么就是一方婚前个人所有,如果一方不能证明是个人婚前所有,那么就应当按夫妻共同所有来分割。界定婚前婚后的时间应当以婚姻登记时间为准。
  • 对于该车是否属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婚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你们的婚姻登记时间是什么时候,如果是在登记前买的那么这车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但你这种情况有点复杂,当初你父母给他购车钱其实属于一笔彩礼钱,应当按共同财产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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