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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6年9月7日在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当时对劳动法一无所知,所以签订。但现在感觉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些问题分本不符合规律首先第一点,我在职每月工作26天,工作时间为290小时,每周六都上班。但周六说是按正常上班,没有加班费,平时多做的1.5小时或者更长达到5个小时,为个人业务贡献。到月底给248元的特殊补助说是加班补助,请问这么做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要求加班时间的费用赔偿?

其他 2010-04-24 08: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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