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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外面签订了建筑合同,承包工程

外商投资 2015-11-28 19:05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符合下列程序:  (1)接受中标通知书。  (2)组成包括项目经理的谈判小组。  (3)草拟合同专用条件。  (4)谈判。  (5)参照发包人拟定的合同条件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发包人订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6)合同双方在合同管理部门备案并缴纳印花税。
  • 承包方式指工程发包方(一般即招标方)与承包方(一般即投标中标方)二者之间经济关系的形式。承包方式有多种多样,受承包内容和具体环境条件的制约。主要分类见图。
    (一)按承包范围(内容)划分承包方式
    按工程承包范围即承包内容划分的承包方式,有建设全过程承包、阶段承包、专项承包和“建造—经营—转让”承包4种。
    1.建设全过程承包;2.阶段承包;3.专项承包;4.“建造—经营—转让”承包。
  • 提三点建议:
      第一,实地考察一下现场,在此基础上做好工程预算,因为承包工程必然设计造价问题,只有做好预算,心中才能有底。退一步说,即便承包不上该项工程,也能为自己积累些经验;
      第二,规划一下施工组织设计,重点要预测一下承包该项工程所需的各种资源,包括:人、财、物的获得与采购途径、组织管理模式、业务工作流程、降本增效方式;
      第三,按计划组织施工,做好工程施工过程的各项记录,尤其工程变更事项的签证等工作。
  •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是设立分公司也应当依法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以从事经营活动。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该条第二款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所以,该分公司在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前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不合法的。 如果分公司没有领取营业执照而从事非法经营,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所签定的合同当然也是无效的。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则应由设立它的总公司承担。当然,如果与分公司签定合同的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种情况的,总公司可以根据该第三人的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具体到你的问题,分公司如果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其负责人有权委托他人对外签订合同,但应当在分公司经营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建筑合同、承包工程合同一般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建筑律师对合同进行审查,以避免法律风险。
  • 我个人认为不可以。首先,分公司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得到公司追认方为有效,故,分公司不能再委托他人签订合同,负责人个人委托他人就更不行了。
  • 如果总公司没有明确授权,那么分公司没有资格独立对外签订合同。
  • 可以,要明确授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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