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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家住在城中村。本人于2004年8月拆除厢房和围墙后,重新翻建新厢房约90平方。房屋在建时受到国土部门的处罚,规划部门知道后,以当地政府有文规定、城区违章建筑归规划部门管理为由,要求拆除。本人随及进行了行政诉讼,2005年1月份法制局作出了:保留国土处罚决定、撤销规划的处罚决定的裁定。可规划部门于2006年又找到本人说、我户的违章建筑要重新立案进行查处。随后我又进行了行政诉讼,没想到的是,法制局以国土部同意退出此案返还罚金为由,撤销国土的处罚决定、维护规划的处罚决定。我不得不向法院起诉,可法院部门说最好撤诉协商解决。我撤诉后,法院应规划要求将本人先关押拘留守后,强制执行拆除部分违建保留了部分房屋。可时至今日,规划部门又以群众举报为由,扬言要求法院再次执行当时留下不拆的部分房屋全部拆除。请问律师大人:规划部门真的可以这样做吗?法院真的可以重新恢复执行吗?行政执法有没有期限?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一个具体的解答。在此,本人携全家叩首拜上,祝您万事如意、全家幸福。谢谢。

行政诉讼 2010-04-15 1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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