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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朋友在幼儿园做保育员,中午午餐后收拾用餐器具准备担回厨房时,在楼梯上不小心摔伤,单位说她自己不小心,所以不算工伤。我想她这种情况应该算工伤,问一下,有什么条例可依据的。谢谢!

其他 2010-04-15 15:3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属于工伤,可以去劳动保证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然后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如有需要可以来电咨询。
  • 属于工伤,每一个工伤案例的当事者都不可能故意让自己受伤,单位的说法不正确,可以让朋友在法定的时间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之前收集些证据。
  • 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人身伤害即工伤,跟自己小不小心无关,本身她也没有过错
  • 工伤保险条例。本律师认为符合认定工伤条件。详情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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