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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继父或继母没有同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负担了继子女的部分教育和生活费用,继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请问他(她)们之间是否可认定为有抚养关系,并互相继承呢?

离婚 2010-04-17 21:13 人浏览
共6位律师解答
  • 可认定为有抚养关系,并互相继承
  •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但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界定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从两个方面来予以认定:一是从经济方面,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的教育或生活费用给付了一部分或是全部;二是从生活方面,继父母是否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并在生活上照顾、帮助继子女,在精神和思想品德上用心关怀和培养继子女的成长。 根据本案的初步信息,相互之间的抚养教育关系不一定能够被认定,即使被认定,在继承份额上很可能会较少。
  • 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有继承权.
  • 负担了继子女的部分教育和生活费用,只要双方认可,应该视为有抚养关系的,详情可来电咨询!
  • 可以认定有抚养义务。
  • 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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