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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7月份,我经老乡介绍去上海打工,电话里和老板口头协议,到上海开车送货,工资月薪2000元,包吃住,老板每月给生活费1000元,剩余工资在解除工作关系时付。电话费公司每月月底报销,偶尔有几天早出晚归,实际不是,工作到半个月时,小孩生病要向老板借钱,老板不给,说到月底才能支付生活费,到了月底只支付了生活费而没有付电话费(电话费全是因工作需要而产生),而且到了10月份只支付了300元,老板还强迫装货,卸货。如果不干,就扣工资,只好干。一月就有20多天早出晚归,甚至凌晨一两点才能到家,如果在晚上7点30分以前到家还的到老师家接老板的儿子女儿。干到半年时,房东向老板要电费时,老板不给,老板当初说好半年一交电费,老板不给,房东把电掐了,小孩吃不上饭,无法再工作,就给老板发了个短信,说不能干了。第二天让老板把剩余工资 结一下,老板不给,还说想去哪里告就去那里告。老板就是想钻没有合同、证据的窟窿。我现在没有其他证据,只有每天早晚让我送货时打电话的电话单,能做证据吗?要回我剩余的工资。

其他 2010-04-17 22: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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