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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2000年进单位工作。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因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于2009年6月提出书面辞职。单位同意批准了,并要求我签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内容是《给予每年1个月工资的补助,即9年*780元/年=7020元人民币,本协议签定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一切事项》。当时我质问领导,怎么没有双倍工资赔偿。而领导说,劳动法里没有这个赔法的。你自己辞职的,有的赔你算不错了。于是我稀里糊涂的就签了。第二天又有几位同事也因为这个原因辞职了,也要求赔偿双倍工资。而领导让他们去劳动仲裁。也就没有签和我一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书。于是我们就一起去劳动仲裁了。结果是他们都相应的得到赔偿。惟独我一人,因为签了那份协议书,仲裁委驳回了我的请求。于是我就向法院提起同样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协议,并依照〈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现在等待我的只有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想请问问用人单位这种做算不算违反法律规定?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之间并非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在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达成的协议,也能属有效协议吗?

其他 2009-12-07 09:52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法律规定请你仔细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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