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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孙某宋某砸了三轮车的玻璃和车灯,价值一千元不到。王某孙某去的时候不知道要去砸车。车主要是宋某砸的,开始宋某要砸是王某还拉了一下但是没拦住。王某最后砸了一下,砸在了车灯上。工具是别人提供的。案件发生在辽宁。请问王某是否构成犯罪?王某现在在拘留所。听说是因为一个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我查到的只有08年6月的一个关于毁財罪的,其中一条是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请问这条是针对所有参加人吗,还是只针对纠集人?王某构成犯罪吗?王某被刑拘执行的最长期限,37天。恳请各位律师赐教。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4-19 21:28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你好,已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同犯罪。符合共同的故意,共同的行为的犯罪要件。
  • 不是犯罪
  •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是否构成犯罪及具体量刑律师只有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及阅卷后才能做出相对准确的判断。在这些工作之前只能做假设性的案件分析。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 你好:王某的行为构成共犯。故易损坏财物罪一般易损坏财物的价值作为构成犯罪的标准,这个数额各地会有些不同。
  • 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宋某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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