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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在一家公司上班,2005年跟公司签订一份培训协议,具体如下:公司提供中南大学(专升本)科班学习机会,方式为业余。费用由公司出(约定培养费用为3万元)。但必须在取得结业证书后再工作5年,不满5年不管何种原因离职均需承担部分培养费。需承担培养费=不足年限/5*3万元。下半年要结业。但是在公司上班工资待遇都不好,跟公司提工资也无望,想换公司,又出于这个问题不敢动,请问律师,其他学校函授方式的三年也不到1万元,他们所规定的学费却要3万元,而且几年都不加工资,以此来换廉价劳动力,些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谢谢答复!

争议解决 2008-02-20 16:2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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