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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6年7月签订的5年期合同,在8月5号提交的辞职申请,我们分厂厂长已经批准签字,我在9月5号离职,但在离职之前,人力部门未收取我的辞职信,希望我能继续工作,但我不希望留在公司工作了,请问我是否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其他 2008-09-25 13:2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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