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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于2005年收了承包人2005年、2006年和2015年三年的荒山承包费,同时收了100元的合同鉴证费,并且开了发票,约定合同的承包期为2005年--2015年,共10年的承包期,其余年份的承包费一年一交。实际上村委会一直未和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此后承包人在又交了2007年、2008年、2009年的承包费,到2010年承包人再次交纳承包费时,村委会以承包人拖欠2003年(上一个承包合同)的承包费为由,拒收2010的承包费,并且将荒山再次承包给第三人。 请问:第一,村委会虽然未与承包人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收了承包人2005、2006、2015年三年的承包费,是否意味着承包合同已经成立? 第二,现在村委会拒收2010年的承包费,将荒山承包给第三人,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村委会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其他 2010-04-20 22:3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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