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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市委的文件下,和区交通局签订了公交站台的建筑,其中,公用面积除外(内有40平方的小卖部,上有80平方的广告位)使用期为20年。但是刚建好一年,因道路扩宽。政府要强行拆迁,请问我应该怎样维护我的合法权利。注;公用面积也是我个人出资金建筑。

拆迁补偿 2010-04-20 21: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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