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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8年3月入职一事业单位,只签了08年至09年一年的合同。单位一直未缴纳养老保险,2008年年底自己一气之下去社保局交了2008年1月至12月一年的养老保险,但是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单位还是未给我缴纳养老保险金,而且以各种理由推脱,我不能再忍了!我已于2010年4月提出辞职申请。请问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能不能要求单位把2008年至2010年一共2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2008年我自己缴了,单位是不是要把他应该缴的那部分补给我?还是我只能申请单位补缴2009年1月至2010年4月的养老保险? 不知道我说清楚没有? 我只有20 的积分,所以望见谅!!

仲裁 2010-04-21 16:3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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