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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因工程造价争议,确定由工程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法院向鉴定机构提交未经我方质证的工程材料价格的相关证据(12份),并书面要求鉴定机构“参考”,鉴定机构的“鉴定”也全部采用了这些工程材料价格来计算工程造价。该“鉴定”结论最终被法院采信,并做为判决的依据。法院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们该怎样走法律程序才能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诉讼 2008-09-27 18: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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