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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4月买的新房,买后不久发现主卧室和小孩房漏水,开发商答应维修,到09年6月30日房开商通知我们去收房,但当天没有出示相关合格证等给我们看,而且还有渗水现象,我们拒绝收房,也没有办理正式收房手续及房屋钥匙,但售楼小姐让我们签字,说是她通知我们来啦就要签,房屋漏水问题一直拖至2010年4月为止才修好,期间反复维修,导致我们不能装修入住,现在还要我们缴纳从09年6月之10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合理吗?

诉讼 2010-04-22 23:35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按物业服务合同办,房开商存在违约可以追究违约责任.
  • 不合理,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你好,售楼小姐让你们签的什么字,这个很关键,建议带上相关资料当面咨询律师才能给予更详细的答复。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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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合理,你们可以要求房开赔偿因房屋质量给你们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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