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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州一家私营企业的员工,本月19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刚开始老板不批,后来找了我谈话还要我去考虑一个星期,经过考虑我于22日再次提出辞职,但是我们老板就要求说要在我交上去的辞职信中加上“交接期限为2个月,原因是我的工作岗位是财务,他需要招到一个合适的人选,所以时间没有办法按照劳动法所说”因为现在的辞职信是在他手上,他如果自己单方面加上去,那万一到时候去仲裁是不是能成为一个公司说我'履行公司规章制度要求"为论点,影响到时候仲裁的结果? 还要这样的情况仲裁部门一般会偏向哪个时间呢(劳动法的1个月或者公司说的2个月)?

仲裁 2010-04-23 18:02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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