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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0月3日,某青年商店进糖果、烟酒一批,总价款21672元,某青年商店以转帐支票通过工商银行某分理处向某糖烟酒公司付款。由于某分理处的疏忽,将该笔款项误入某青年糖果商店的帐户。直到年底对帐时,某糖烟酒公司才发现某青年商店2万多元的货款未到帐,便向某青年商店追讨,某青年商店则称早已付款。后经某分理处查明该款误入某青年糖果商店的帐户。某糖烟酒公司要求某青年糖果商店偿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问:1、某糖烟酒公司与某青年糖果商店之间有无民事法律关系?为什么?其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2、某青年糖果商店是否有义务赔偿某糖烟酒公司损失?为什么?

其他 2010-04-23 20: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你好,他们两公司无法律关系,青年糖商店无义务赔偿糖商店损失。应该由分理处以不当得利起诉青年糖,然后获得款项后支付青年商店。青年商店再支付给某糖。
  • 可以委托律师代理;
  • 1.无法律关系,货款系青年商店汇出,并非糖烟酒公司所有,因此,糖果商店只对青年商店构成不当得利。 2.无义务赔偿,如1分析,双方不构成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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