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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去年3月工伤,12月认定书下来。本来是今年3月可以去做伤残鉴定了。但是员工以治疗未完成,拒绝做伤残鉴定。公司一直按月发放薪资至今。已经超过工伤医疗期。请问接下来公司应该怎么做?是否要延长医疗期?如何延长?如果停发工资,符合劳动法么?

其他 2014-07-26 15:14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这种情形,应该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停工留薪期间即正常的工伤休养期间,原有的工资待遇不变;第二个阶段是停工留薪期满后,在合法的医疗期内,工资要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第三个阶段是医疗期满后,员工仍然不来上班,员工不来上班,单位可以调换岗位,如果还不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 你好,医疗期可以不予延长。
  • 《工伤保险条例》第40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可以发书面通知,如果其无正当理由拒绝的,可以停止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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