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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关于租房合同的问题,过程是这样一年前我爸在县城租用别人的房子(门面)当时写了合同时间为5年,租金也写的很清楚,可刚过了一年房东收的租金张了,我爸也就给了,可这个月他来收取房租的时候却说:由于地震的原因他家租用别人的房子(门面)成为危房了,所以要收回他自己的门面,让我爸重新找房子,可当时合同上写的很清楚租用时间为5年,可现在他要收回去让我爸重新找房子,我爸肯定不同意,所以我想咨询一下,写了合同可他要收回自己的房子,那当时写的合同算什么? 房东这样做可以吗??

其他 2008-09-28 17:2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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