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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时,甲与同伙乙和丙利用网上学来的技术,在别人操作机器时,偷看到别人的帐号和密码,而后克隆别人的银行卡,盗取金额共计30000元。而后乙和丙被捉拿归案。当时法院的判决书为乙和丙犯盗窃罪。 现在网上看到很多一样的案例,克隆银行卡,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其量刑标准比盗窃罪轻了很多。咨询各位法律专家,如果现在甲去自首,按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象甲这种情况,法院是否有可能判为信用卡诈骗罪?2004年与2009年有关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新司法解释。

刑事辩护 2010-04-27 21:54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好,可以判定为信用卡诈骗
  • 这要看你们当时所克隆的是什么卡了,如果是借记卡,那就是盗窃罪
  • 共同犯罪的,按照同罪处理。
  • 建议去自首,找了一个案例:本报开封讯(记者 祁飞 通讯员 翟渊涛)1月8日,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窃取信用卡信息犯罪案件,袁少峰与同伙共同盗取他人信用卡上的信息涉及金额3万多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   袁少峰是禹州市陈窑村农民,2008年10月在郑州打工期间认识了一个叫郭大孬(另案处理)的禹州老乡,郭大孬声称只要能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他就能找人复制出信用卡窃取他人存款。当年10月10日至13日,两人经过密谋分工,来到开封市的中国银行某支行ATM自动取款机处,趁人不备,由郭在ATM机自动门的刷卡器上加装设备,以窃取用户信用卡信息,袁少峰在自动取款机键盘上方安装微型摄像机,以窃取用户信用卡密码。10月14日,袁少峰准备再次作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查,袁少峰及郭大孬共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涉及金额3万多元。  
  • 个人认为应定性盗窃罪
  • 您好! 我认为应认定为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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