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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合同上签订2009年12月交房,但是因为漏水、窗户不能关合的问题一直拖到了2010年4月才交房。在我们要求开发商赔付违约金时,开房赏的回答是“房子在合同签订的交付期是鉴定合格的,所以不用赔付违约金” 请问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不能维护自己的利益吗?

其他 2010-04-29 11: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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