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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迫使员工离职,主管变相诱导员工辞职

其他 2010-04-28 17:46 人浏览
共2位律师解答
  • 无计。
  • 根据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标准):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如你的情况符合上述规定,可以委托律师运作。 关于此内案件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处理。如有不明白的,可以来电,免费详细咨询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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