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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中可以有竞业约束吗?

其他 2014-07-31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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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综上所述,假如您在上述竞业限制人员的范围之内,您与证券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书中约定竞业限制是有效的,但有关竞业限制的期限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超过两年,且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您原所在的证券公司应当支付您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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