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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同一个单位工作了三十年(52岁),这个单位曾在1998年进行过改制,原单位的大部分人是在2002年才与改制后的单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我的合同分别签过二次(第一次签了三年,第二次五年)今年6月到期。目前人事部门相关人员口头表述:到期合同自动终止,由于新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生效,从08年开始计算,赔偿2.5个月的工资。问题:1、不同意终止合同,可否?2、若终止合同,如何计算赔偿?3、

其他 2010-04-29 09:2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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