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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姐妹两个,母亲上半年已病故。父亲健在,身体健朗,每月退休金高于我两姐妹,生活有保障。本人系长女,次女(我妹)在母亲丧事结束后,持父亲手写的委托书,独自去母亲原单位办理了丧葬费、抚恤金领取手续,全部据为已有,并声称母亲生前写过遗嘱将丧葬费、抚恤金交由她处置,但拒绝出示遗嘱。我查询了继承法相关条款,及网上刊载的法院判例,得知抚恤金用于抚慰家属,不属于死者生前合法财产,应当按第一继承人顺序,即配偶、子女均分,死者生前即使列入遗嘱也无效,现打算起诉,主张扣除丧事实际费用,丧葬费、抚恤金的剩余部分由父亲加两姊妹三均分或建立联名账户共同管理。请问我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需要采集哪些证据?有哪位律师愿意接手该案子,宁波律师可联系我。

其他 2014-08-01 05:4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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