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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人:王某 女 生于1985年11月10日 协议人:张某 男 生于1984年6月10日 协议人王某与张某在2004年2月2日经双方父母撮合,先事实结婚,于同年(2004年月11月15日)生下一子,在2007年2月去补办结婚证,婚后协议人张某不仅没有尽到一个丈夫,一个父亲的责任,还经常打骂王某,并在外面乱搞女人,给王某身理和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孩子太小等诸多原因,所以俩人协议等孩子大一点再离婚,为防止今后离婚时出现纠纷,于是俩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协议如下: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有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有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所有。 1。因协议人张某自知没有扶养孩子的耐心,而王某又极度愿意扶养孩子,故俩人协议孩子归王某扶养(生活费,抚养费离婚时再协商) 2。离婚时,协议人王某享有80%的夫妻共有财产(百分之八十) 3。离婚时,原本在福建购买的一套房子(户主上写的是张某,这套房子是在我们事实结婚 时购买的,向建设银行贷款的。在2008年3月12日还清,同时又贷款装修房子。)经俩人协议这套房子归王某所有,等离婚时再过户,(房子内所有家具都归王某)。 4。在婚姻期间,因张某经常伤害王某,所以离婚时,王某愿意赔偿精神损害贰百万人民币(200万人民币)。 5。离婚时,俩人在婚姻期间对外所负的债务各自归还(以借条上的签名为标准)。 6。如果要婚姻期内,协议人张某出意外的话,他的所有财产,房产都归协议人王某和俩人的儿子共同所有。 生效日期: 协议人: 协议人:

离婚 2008-09-30 22:4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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