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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原在农村有房屋8间,1998年以七万元的价格卖与城市户口的一人(该人至今未对房屋有大的改建)。去年我家以“城市户口不得购买农村宅基地”为由起诉合同无效。后法院判决如下:一、合同无效;二、我家退还对方购房款七万元;三、我家赔偿对方38万元。 合同无效应该是自始无效,可让我家赔偿如此巨款,我非常想不通!我想申诉,请名律们指点!切盼!

其他 2008-10-06 16:4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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